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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私人调查存在的利弊
发布时间:2016-12-29
私人调查是把双刃剑,被恶势力利用的话会后患无穷。就如其他事物一样,私人调查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对此,可以依照日本学者加滕一郎的利益衡量学说,具体分析其利弊,并取长补短。其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首先,当前中国私人调查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业务人员缺乏专业培训,而且良莠不齐;调查行为缺乏明显规范,时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行业管理缺乏法律定位,犹如地下活动;业内人士缺乏长期考虑,导致收费混乱。  
  
私人调查提供的私力救济除与公力救济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对它有配合补充功能,私人调查在证据调查、商业资信调查、打假、寻找失踪人等方面就有比较优势。私人调查有无存在的必要,关键取决于社会需要,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法益的平衡,不能因其初创阶段有违法嫌疑就一概禁止。若许可其存在并作适当的法律规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也许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私人调查取证并不一定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正如有的学者说的:“私人调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侵犯公民隐私权,采取秘密手段取得证据与侵犯隐私权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只要合理规制,再加上其行业自律的加强,是可以处理好的。
 
虽然目前在我国私人调查取证还存在很多缺陷,由公共执法机构实行维护公益的公权治理与包括私人调查部分的协助实现的私权自治可同时并存。并且,在我国目前警力有限,国家机关办事效率较低,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公民个人的承受能力和调查取证能力存在不足,所以私人调查的存在还是有很大的必要和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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